1-1-1. 怪盗的认定基准

因为实际的法律条文过于复杂和难解,为了方便一般的理解改用认定基准的方式来介绍。

怪盗法第一项)预告义务

怪盗必须预告「犯罪日期」「地点」「目标物」。预告必须至少提前1天前告知警方。

怪盗法第二项)保持独立性

怪盗必须在预告的形式、服装、犯罪手法、遗留物等方面具有识别本人的独立性。怪盗为了证明自己而设定的名称和标志,不能在没有告知当局的前提下私自变更,也不能诈称为其他的怪盗。

作案时,必须让标识至少出现1次,并报上姓名。